
2023-10-09 1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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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个成员保障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齐全,没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尊龙凯时(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现将有关情况布告如下:
一、案件根基情况
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等人同谋包装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动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表资金、采办虚伪业绩等伎俩虚增公司业绩,造作虚伪财政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主张,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等人具体执行。在不具备合同推广能力的情况下,允诺很高的业绩承诺,最终诱骗公司与其签定和谈,分两次巨额收购上海鏊投公司,最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犯法占有为主张,在签定、推广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要求以合同诳骗罪查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判决如下:
本院以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犯法占有为主张,在签定、推广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政,数额出格巨大,其行为均组成合同诳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重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职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思考。被告人黄炯、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门赃款未现实获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炯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炯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单元原谅,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及部门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划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诳骗罪,判处无期处刑,褫夺政治权势平生,并处充公幼我全数财富。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诳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推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诳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推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炯犯合同诳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推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诳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所犯非国度人员贿赂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推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元尊龙凯时,不及部门责令被告人持续退赔。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颁布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布告》(布告编号 2022-06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犯法占有为主张,在签定、推广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出格巨大,其行为均组成合同诳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系主犯,应按其参加的全数犯罪予以处罚,上诉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上诉人王耘所起作用要幼于孔刚、高胜宁,对高胜宁、王耘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炯、叶青系从犯,且黄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单元原谅,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的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诉讼法式合法,五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定见均不予选取,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所提检察定见和被害单元所提重要代理定见予以选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布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凭据判决了局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公司 2017 年-2019 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 3.44 亿元。其中 2017年 11 月份至 2018 年 12 月份上市公司依照 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置,2019年 1-12 月份上市公司依照 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置。经初步测算,本裁定预计对公司 2017-2019 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造成 2017-2019年陆续三年吃亏情景,不影响财政审计汇报定见类型。公司将尽快进行财政汇报差错更正。
后续,公司将凭据本裁定判决共同司法部门尽快实现涉案资产的措置工作。目前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涉案资产蕴含:(1)被告人名下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计算 70,498,471 股(该限售股票将被注销)。(2)被告人共同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票 5,696,907 股。(3)现金资产不少于 4200 万元。(4)被告人黄炯自动退赔现金 1100 万元。不及部门公司将会持续向被告人进行催讨,并当令启动对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索赔。公司治理层坚定守护上市公司利益,将积极采取所有有效措施追回上市公司损失,切实守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已经齐全回归化工新资料领域,且已实现了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彻底算帐。本次裁定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将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情况,实时推广信息披露使命,敬请宽大投资者把稳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
特此布告。
尊龙凯时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